本會章程-【110年04月25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】

社團法人新竹市自閉症協進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 則
第一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竹市自閉症協進會,(以下簡稱本會)。(英文名稱為HsinChu Association of Autism
第二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為根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以協助自閉症患者,經由醫療、教育及復健以增進其人際關係,促進正常語言發展,具備社會化生活能力為宗旨。
第四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東南街142282樓。
 

第二章 本會之任務
第六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向社會大眾介紹自閉症,提供諮詢服務,促使家人早期發現、療育。
二、促請政府訂頒有關法令,以推動自閉症患者之醫療、教育及復建等工作。
三、協助現有醫療及教育機構之自閉症教育工作人員之服務工作。
四、配合政府有關法令之實施,協助自閉症患者接受適當之醫療、教育及復健。包括但並不限於設立社區式小型作業所、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、社區型家園、早期療育、輔導課程或承接政府標案等服務。
五、舉辦自閉症患者之訓練及復健醫療等活動。
六、促進國內外自閉症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與合作事宜。
七、發行季刊,以喚起社會大眾對自閉症患者之接納、關懷及資助。
八、協助輔導自閉症者就業,辦理就業前準備訓練等相關課程。
九、舉辦犯罪防治、法律宣導相關課程。
 
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: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:
一、凡籍設新竹地區之自閉症患者之家屬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,為本會個人基本會員。
二、凡政府登記有案,不限本市之公私立機構團體,贊同本會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,為本會團體基本會員,得派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三、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贊同本會之宗旨者,得填具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八條:        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,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        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連續二年無故未繳納會費,經書面通知後一個月仍未繳納者。
第十條:        會員因故退會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: 會員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 基本會員具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贊助會員得參加本會所有活動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四條:對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決議,得列為本會榮譽會員,為期一年。榮譽會員得參加本會所有活動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 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及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決算、預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(本會解散後依法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)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選舉之。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八條: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條: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核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一條: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廿二條: 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三條: 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廿四條: 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時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任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五條: 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名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: 本會得設辦事處,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七條: 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,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同。
 

第五章 會  議
第廿八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會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九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以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:          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出席始為有效之會議。
第卅一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卅二條: 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第卅三條: 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卅四條: 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 

*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五條: 本會成立基金新台幣五萬元。
第卅六條: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:
1.      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百元,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2.      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五百元,團體會員每年一千元。第一年之常年會費按季攤算。低收入戶憑證明得減免常年會費。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捐助收入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七條: 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八條: 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無法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卅九條: 本會解散或撤銷後,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 

第七章 附  則
第 四十 條: 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四十一條: 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二條: 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